1、定金合同的效力包含什么
定金合同确保合同实行,违约则严惩:收款方未履约,需双倍返还定金;付款方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此机制强化双方履约责任。同时,定金亦具预付款性质,特定条件下可抵买卖价款,促进买卖公平与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合同的解除情形包含什么
定金合同解除需双方赞同或遇不可抗力。履行前明示或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债务、违约且经催告未履行、违约严重干扰合同目的,均可解除。解除时,收定金方应双倍返还,付定金方无权需要退。具体依法律法规及实质状况断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我们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按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公告他们。
3、定金合同的效力认定有什么规定
依据国内法律,定金合同自定金实质支付时生效。但定金数若超出主合同标的20%,超出部分不具定金法律效力。断定定金合同有效性时,需重点核查定金支付时间及金是不是符合法定标准,确保合同合规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他们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质出货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越主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超越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质出货的定金数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
定金合同具备担保合同履行的效力。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需要返还定金。这能促进双方根据约定履行义务。
定金合同还有预先给付的效力,在肯定条件下可以冲抵价款。